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0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川区渝味缘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重师涉外商贸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FN7R3H。
经营者:陈**天,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川区渝味缘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