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2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化县秋华腾达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新桥一路**。
经营者:刘秋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秋华腾达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