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186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东天顺隆大厦**楼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J。
法定代表人:冯正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铭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