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80号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铁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桂秋,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沟帮子张秋红熏鸡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街道四委div>经营者:张秋红。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沟帮子张秋红熏鸡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