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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诸年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931号之一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诸年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诸年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新负**F070档迪市场)。

经营者:诸年凤。

被执行人:诸年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5865号“CHANEL”、第793287号“”、第1458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诸年凤包店负担,被告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香奈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香奈儿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年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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