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45号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101内1A025。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研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胡凯。
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研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