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63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万寿路对面)。
经营者:胡林。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