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636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63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万寿路对面)。

经营者:胡林。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大台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