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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362号
案件名称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万达广场金街2031iv> 法定代表人:刘帅。

申请执行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蜜爱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405.50元,执行费为371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现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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