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00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石弓镇张青芳电器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石弓镇石弓集。
经营者:张青芳。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涡阳县石弓镇张青芳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