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刑更1377号 罪犯秘安,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大专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冀082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秘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20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秘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20)85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秘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秘安减去有期徒刑十四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