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71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EL43。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行,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经营者: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吴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斗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