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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吴好英钟表行(吴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771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吴好英钟表行(吴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斗门区井岸镇吴好英钟表行(吴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71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EL43。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行,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经营者: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吴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斗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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