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0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美派家纺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永富村**。
经营者:郑春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美派家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同年12月18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