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4003号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3A-4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2。
法定代表人:章俊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尚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云桥村平安路与幸福四街道交叉口往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胡荣华。
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志尚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https://qr.1688.com/share.html?secret=cnyUCVOL,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素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8元,退还原告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