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市前山龙影贰商行,经营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曾伟忠,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在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前山龙影贰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