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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06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065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河镇淘宝市场**北路**法定代表人:钱桂荣。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div>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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