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065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河镇淘宝市场**北路**法定代表人:钱桂荣。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div>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美斯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