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34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C1QP7A。
经营者:李根胜,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5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