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82号原告:罗盛林,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杨春林,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
被告: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原告罗盛林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吧椅(CF60-9412)”。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罗盛林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盛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盛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罗盛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