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2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娜,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凤城市河南大药房分店投资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