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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丽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2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娜,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凤城市河南大药房分店投资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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