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4663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爱英,女,1969年12月,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宁,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万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