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38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同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小协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恒良。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同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新泰市同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