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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内黄县老赵水果干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465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内黄县老赵水果干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内黄县老赵水果干果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6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老赵水果干果批发部,经营场所:内黄县果蔬城**(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西环路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内黄果蔬城内A3大厅6号门内“老赵精品水果干果批发”)。

经营者:赵国旗。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内黄县老赵水果干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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