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80号 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湘江世纪城揽江苑****。
法定代表人:欧阳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尚书堂蝌蚪托管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御江帝景******商业铺面。
经营者:邢呈呈。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知新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御江帝景****iv> 法定代表人:颜芳芳。
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尚书堂蝌蚪托管中心、衡阳市雁峰区知新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5万元,且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静书道法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