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57号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比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区(土名“杉沥地花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布文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健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麦炎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比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健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