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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林炎平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长泰县林炎平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泰县林炎平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0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泰县林炎平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顶安小区**楼**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09139485X2。

经营者:林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福,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林炎平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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