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695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公民身份号码:220************214。
被告: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