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申6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林,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扬,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6民初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