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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乐家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乐家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夷山市乐家购物;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453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乐家购物,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新村**。

经营者:林俊祥。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武夷山市乐家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蒋秀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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