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琴,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依据本院(2020)湘05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赔偿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1700元。
同日向黄琴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此令后5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12月15日,分别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黄琴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琴名下在以下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交通银行长沙麓山南路支行账号62226006400********存款(余额0.5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雅宝新城支行账号62284800884********存款(余额0.44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账号500000000006********存款(余额0.42元)。
2020年11月23日、12月18日,对黄琴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日、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湘05执372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琴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12月14日对黄琴进行了传唤。
2020年11月23日、12月18日,本院两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7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文彬 审 判 员 肖志军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雯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