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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执178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范成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成美,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范成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

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有银行存款43.46元。

3、2020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范成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43.46元,其中执行费53元,未执行标的10209.5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8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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