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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孙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4199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孙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孙洪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4199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中兴新城**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Y7M。

被告:孙洪峰,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中兴新城**。

法定代表人:孙洪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孙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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