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黎晓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龙鳞路桥南/div>负责人:臧惠林,该中心董事长。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豫03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2018)豫03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关于“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同意将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第一拖拉机制造厂拖拉机学院、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洛阳一拖技师学院名称中所含的‘一拖’字样进行名称变更”的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关于该申请事项现无法执行。
关于调解书确立的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万等其他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