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785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佳莉,女,汉,2000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佳莉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佳莉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