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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广场、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3568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广场、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广场;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568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义镇二街村**div>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大义镇二街村**iv>以上二被告经营者:陶淑娜,女,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广场、巨野县大义镇文山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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