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8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丽园,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已注销)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丽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