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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丽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84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丽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魏丽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8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丽园,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已注销)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丽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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