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7889号罪犯韩韦韦,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皖12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韦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皖12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韩韦韦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韩韦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韦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韦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韦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