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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布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489号
案件名称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布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布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89号 原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飞跃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90642937。

法定代表人:范礼(LIF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布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阳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RPTR88。

法定代表人:刘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布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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