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505号原告:张丽芬,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南夏墅同心副食品生活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隆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8NT029。
经营者:金秀省,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武进区南夏墅同心副食品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张丽芬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芬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