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27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展博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长房·东岸锦城第******陈再华私房v>经营者:李碧莲。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展博办公设备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