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20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海艳,住所地:沁阳市。
经营者:祁海艳,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祁庄8号。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海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