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5955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佳宜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24DB3B。
经营者:林碧灵,女,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50××××××××××××。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佳宜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佳宜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美佳宜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