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864号申请人:东莞知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东莞知骍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知骍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3100000元的信誉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交了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知骍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迅安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