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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龙飞、石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龙飞、石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龙飞;石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17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龙飞手机经销店。

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龙源路统建开发****。

经营者:石静,业主。

被告:石闯,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龙飞手机经销店和被告石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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