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绿岛园**18代码×××D1X。
法定代表人:史学枝,执行董事。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2020年9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9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1月25日,到被执行人东营新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上述公司已查找不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翟明跃,向其通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询问是否申请悬赏执行。
翟明跃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额。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