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霸州市凯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王庄子乡靳家堡村东iv>法定代表人张志永。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凯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4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凯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700元(含本案执行费1400元);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霸州市凯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0370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霸州市凯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