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8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男,199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其与王旭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王旭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