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00号原告:许统长,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琳玲,女,1981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许统长诉被告陆琳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统长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许统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统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统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