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304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哲溪大赛网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工业路******-1龙泊网商虚拟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34GGDBXT。
经营者:黄哲溪。
被告:浙江省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宁县哲溪大赛网店、浙江省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