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79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好望角商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
经营者:朱新华。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好望角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