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30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皓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村委会后。
法定代表人:袁宏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皓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