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知民初856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住,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化河乡化河村213省道旁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42TFQBOF。
经营者:杨刘洋。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天天乐购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被告天天乐购超市的经营者杨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天天乐购超市辩称,原告所提供商品不是被告所出售,被告没有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罗伊视效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经审查核正后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所举证据和陈述,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属被告自身制作,不能推翻《公证书》的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7月27日,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被告天天乐购超市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刘洋,经营场所:商水县化河乡化河市场;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针织百货、五金家电、服装、电子器材、玩具、办公用品零售。
2020年6月8日,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向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2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和助理公证员姜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人王国栋来到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化河乡化河村213省道旁的大型商场,门头显示为“天天乐购生活广场”,该场所内展示的证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
王国栋在该经营场所用微信付款55元购买了一套含有“ROBOCARPOLI”字样的玩具,取得了购物小票一张(商品名称显示为:POLI模型)。
经索要,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提供发票,公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
购买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于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公正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了(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77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庭审中,经确认封条完好后,本院对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当庭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了拆封。
封存实物为玩具。
经当庭比对,该玩具使用了原告的“POLI”注册商标,所涉玩具形象造型、线条勾画、色彩搭配均与原告作品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2、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系第13847267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83号商标注册人、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2020年6月12日,经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公证,证实被告出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外包装盒上的“POLI”图形文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涉案商品不是其所出售,该理由与《公证书》的公正内容不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原告维权支出、当地经济水平状况及今年疫情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ROIVISUAL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ROIVISUALCo,Ltd.)负担35元,由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商水县天天乐购生活超市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